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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知识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中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原则
(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与报批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
熟悉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六)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了解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熟悉生产建设项目(活动)开办(实施)前、实施过程中和结束后应采取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2)熟悉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了解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工程设施防洪的有关规定;
(2)了解防洪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法律定义。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了解城乡规划和规划区的法律定义;
(2)掌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有关规定;
(3)熟悉城市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有关规定;
(4)熟悉城乡建设和发展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有关规定;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了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2)掌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须按照防洪和航运的标准、要求进行的有关规定;
(3)掌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的规定。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掌握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分及保护要求;
(2)掌握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3)掌握内部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按照核心区和缓冲区管理的规定。
(二十四)《风景名胜区条例》
熟悉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十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了解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法律定义;
(2)掌握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二十六)《土地复垦条例》
(1)熟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的原则;
(2)了解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的损毁土地范围;
(3)掌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有关规定。
(二十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熟悉医疗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选址的有关规定。
(二十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法律定义;
(1)掌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有关规定;
(3)熟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熟悉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定义及范围;
(2)熟悉建设各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3)掌握禁止兴建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
(三十)《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熟悉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定义及范围;
(2)掌握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的有关规定;
(3)了解海洋工程拆除、弃置或者改作他用的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4)熟悉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
(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1)了解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
(2)熟悉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有关要求;
(3)了解需切实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
(4)了解加强环境监管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1)熟悉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的主要要求;
(2)熟悉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化学品污染管理、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的有关要求;
(3)了解改革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的有关要求。
(三)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1)熟悉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主要目标;
(2)熟悉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有关要求;
(3)了解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有关要求;
(4)了解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的有关要求。
(四)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1)熟悉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
(2)了解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的有关要求;
(3)熟悉加强工业节能减排的有关要求;
(4)熟悉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应用的规定;
(5)掌握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要求。
(五)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六)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
(1)熟悉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2)了解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主要任务。
(七)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
(1)熟悉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2)了解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的总体任务和具体任务。
(八)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九)关于推进大气污染物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
(十)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规定
(十一)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熟悉当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问题较为突出的产业和行业;
(2)了解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政策导向及环境监管措施。
(十二)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1)熟悉提高环境保护准入门槛,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要求;
(2)熟悉加强环境监管,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有关要求。
(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掌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分类。
(十一)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1)熟悉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含义;
(2)了解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3)熟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十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了解列入本名录的危险废物类别;
(2)了解列入本名录危险废物范围的原则规定。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应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正确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标准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环境标准体系
(一)环境标准体系的构成
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1.总则
2.工程分析
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6.公众参与
7.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熟悉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社会论证的要求。
8.环境管理与监测
了解环境管理与监测的主要内容
9.清洁生产分析和循环经济
10.污染物总量控制
11.方案比较
1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总体要求
了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的总体要求。
(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1.评价工作等级与评价范围
2.大气污染源调查与分析
3.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
4.气象观测资料调查
5.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6.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熟悉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确定原则与要求。
7.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掌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的主要内容。
8.附录
了解附录中对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图、附表、附件的要求。
(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1.评价等级
掌握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级别的划分。
2.地面水环境现状调查
3.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
4.评价地面水环境影响
(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1.总则
2.地下水环境影响识别
3.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级
4.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
掌握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不同评价工作等级的评价技术要求。
5.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6.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
7.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8.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
熟悉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的基本要求。
(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1.总则
2、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
3.声环境现状调查和评价
4.声环境影响预测
4.声环境影响评价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
1.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
2.工程分析
3.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现状评价
4.生态影响预测与评价
5.生态影响的防护、恢复及替代方案
(七)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1.总则
2.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
(1)熟悉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
(2)熟悉规划方案初步分析的内容及要求。
3.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八)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1.总则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与方法
(九)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1.总则
2.风险识别
熟悉风险识别的范围、类型和内容。
3.风险计算和评价
4.风险管理
(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
1.适用范围
熟悉规范的适用范围。
2.总则
3.验收调查技术要求
三、环境质量标准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三)地下水质量标准
(四)海水水质标准
(五)声环境质量标准
熟悉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
(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四、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五)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九)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十)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十一)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十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十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技术方法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中正确把握、运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工程分析
(一)污染型项目工程分析
(二)生态影响型项目工程分析
二、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一)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调查
(二)大气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三)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四)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五)声环境现状调查和评价
(六)生态现状调查与评价
三、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的筛选
(1)熟悉环境影响识别的方法;
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一)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二)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三)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与防护
(四)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五)生态影响预测与评价
(六)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五、环境保护措施
六、环境容量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一)区域环境容量分析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分析
七、清洁生产
八、环境风险分析
九、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运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与标准、技术方法正确解决环境影响评价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相关法律法规运用和政策、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二、项目分析
三、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四、环境影响识别、预测与评价
五、环境风险评价
六、环境保护措施分析
七、环境可行性分析
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
九、规划环境影响评
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一节 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及监督管理
1. 适用范围(注意环境定义)
2. 监督管理
“两大特点”:横向配置、纵向配置
“五种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教育手段、技术手段
3.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四层含义”
4.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标准定义
标准体系由“三级”、“五类”构成;
5. 环境监测和状况公报制度
环境监测定义;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状况公报制度
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有关规定
1. 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特殊区域
2. 农业环境的保护——农业环境
3. 海洋环境的保护
4. 城市环境保护
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 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
申报登记,缴纳超标排污费并治理
2. 污染严重单位的法律义务及污染事故的处理
限期治理,及时处理,及时通报
3. “三同时”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用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
“三同时”管理制度作用于建设项目立项后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
第二节 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1. 2000年3月20日颁布《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 《水污染防治法》适用范围和监督管理
3.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
优先保护,设立保护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保护区的划分等级及保护要求,保护区适用标准
4. 防止地表水污染
5. 防止地下水污染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大气污染属于煤烟型污染,主要是粉尘和二氧化硫。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2. 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预报制度
3. 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
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主要防治措施4点
4.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工业生产)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1. 环境噪声及其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定义
2. 规划布局减轻噪声污染
3. 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管理
4.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5.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程开工15日内申报
6.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固体废物定义——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以及有关的危险废物
1. 适用范围——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适用本法,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纺织部适用该法
2. 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三化原则”、全过程管理原则、分类管理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
3. 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及选址要求
4. 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
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
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五、《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 适用范围——适用于规定的地域管辖,和保护性管辖,即造成我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于该法。
2. 海洋生态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3.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特殊污染源控制
4.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海洋环境
5.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海洋环境
六、《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1. 适用范围
2. 核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节 自然资源保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草原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1. 《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基本草原及特殊草原的保护、保护草原生态措施
2. 《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天然林保护区
3.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定义及保护分级、保护措施
4. 《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条件、自然保护区分级、自然保护区的分区及保护要求
二、《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1. 水法
? 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2. 防洪法
三、《水土保持法》和《防沙治沙法》的有关规定
1. 《水土保持法》
2. 《防沙治沙法》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四、《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1. 《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2.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五、《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
1. 《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
? 关闭矿山
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 矿产资源的开采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三十一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六、《清洁生产促进法》和《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
1.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2. 《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
? 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第十三条 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的耗能过高的工业项目的名录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第十七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名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七、《城市规划法》和《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1. 《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 总体现划和详细规划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现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现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二十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2. 《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八、《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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